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等級要求(犯罪預備的概念特征及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的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的行為人在犯罪階段上主觀方面應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應表現為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犯罪預備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犯罪分子的有犯罪目的,也就是說要有明確的目標,就是為了犯罪才準備的這些工具,其次就是這個工具針對這次犯罪準備的,具有特定性,最后就是不是自己想放棄的,是遇到了實在是沒辦法的情況而放棄了,這屬于犯罪預備,他的處罰標準是參照既遂犯,比如去搶劫,就按照搶劫犯的處罰標準來處罰,去盜竊,就按照盜竊犯的標準來處罰。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新量刑標準
一般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嚴重情形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屬于行為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司法工作人員在查禁犯罪活動中,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偽造、隱匿毀棄證據的方法掩蓋犯罪事實,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構成徇私枉法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嚴重嗎?
(一)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秘密,則又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三)刑法條文
《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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