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誰組織征收
大部分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很多的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誰組織征收。那么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誰組織征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誰組織征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是與征收集體土地密切相聯的。沒有集體土地的征收,就不會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所以,我們可以依據征收集體土地的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誰是補償安置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也就是說,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或者辦事處,是不具備這個主體資格的。從“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個用語看,顯然公告者與組織實施者應當是同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款: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及物權法的規定,說明征收集體土地時,應當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遷一并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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