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程序的規定
國家在推進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環保工程建設時可能會需要進行征地,一旦征地就會涉及到征地補償,為了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土地管理法對于征地程序等有著明確的規定,那么,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程序的規定?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整理介紹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程序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程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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