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數賣司法解釋
在買房子的時候,是有出現開發商一房多賣的情況的,這個時候一般只能以違約來進行處理,但是會對購買者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害,那么一房數賣司法解釋呢,請繼續閱讀以下由小編為大家仔細歸納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那么一房數賣司法解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內容,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數賣司法解釋
我國沒有規定一房多賣的司法解釋,關于一房多賣的具體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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