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是嚴厲禁止一房二賣的行為存在的,因為這違反了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給買房者帶來不小的損失,對此賣房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整理介紹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1、先、后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簽訂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則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所有權未作變更登記時,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所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無效情形,自成立時起生效。
但由于房地產開發商自后買賣合同簽訂時起存在欺詐的情形,因此后買受人在無法取得房屋時,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先、后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簽訂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簽訂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后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權作了權屬登記之后,所有權主體已經不再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繼續以銷售方的名義出賣房屋,構成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合同無效。
3、先、后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所有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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