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采光權的賠償標準
采光權是相鄰權的一種,一般是指相互靠近的建筑物,有為他人提供光照房產的義務,也有享受光照的權利。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整理介紹農村采光權的賠償標準,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農村采光權的賠償標準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第十三條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于新建建筑高度兩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
采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在審判實踐中,目前有兩種計算公式,均是以《規范》規定的標準作為計算基礎。一種計算方式是首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以及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為賠償總數:一種是低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賠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補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另一種計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時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范》的規定,將遮擋采光的時間,以不同時間段確定一個賠償單位,通常低于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于高出國家標準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于國家標準的作一次性補償;低于國家標準的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單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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