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是否需要過半
在社會中的一些物業公司的話服務也是非常不到位的,通常小區只能是直接成立業委會,這樣的話也就可以直接替換掉物業了,但是物業替換了之后的話也是發現新的物業跟業委會勾結。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整理介紹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是否需要過半,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是否需要過半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即是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因此需要人數面積雙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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