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追償權是否及于車輛管理人
交強險對于買車的人士來說,應該比較的熟悉,交強險也是買車時必買的險種,屬于強制性要求。那么交強險追償權是否及于車輛管理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交強險追償權是否及于車輛管理人
保險公司追償權規定:保險公司追償權又稱為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保險人在保險補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權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體現,下面來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關于代位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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