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質權
不動產質權是什么意思?
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第三人移交的不動產,并可以就該不動產的變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不動產質權是法國、本等少數國家民法中規定的物權類型,屬于擔保物權。與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相比,不動產質權的特點在于其以不動產為標的物。
由于不動產質權和典權的標的物均是不動產,均須移轉標的物的占有,權利人均可以對標的物行使用收益等原因,在中國清朝末年起草民典時,典權曾被視為不動產質權。其實,與權相比,不動產質權更多地顯示出質權的特,諸如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從屬于主債權,不具有獨立性;質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只能就物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金而受償,獲得質物的所有權;質權人只能按照質物來的用法來使用收益,不得擅自改變質物的用途,也不得擅自出租或設定抵押,等等。動產質權需要不動產占有的移轉,這樣就使質人喪失對質物的使用和收益,不利于不動產質物使用價值的實現。
不動產質權最早出現于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中,是農業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其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促進交易效率的缺點日益明顯;而且,建立不動產基礎之上的抵押權擔保制度已經非常發達,不動產質權逐漸被淘汰,即使在采用該制度的國家,實際中的適用也很少。中國擔保法區分了抵押權和質權,并規定在不動產上只能設定抵押權,從而否定了不動產質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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