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對稱。指位置固定、不能移動者一經移動會改變其性質、形狀,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始見于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第9章第112條:長兄的抽分應該是全部不動產1/20和最好的那一頭牲畜。不動產大致包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各國規定不一。
劃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意義在于:(1)物權變動法定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續,主要是登記等;(2)其上他物權的種類和設定辦法不同;(3)確定管轄和法律適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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