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夫妻離婚債務?
1、夫妻離婚債務一般不分配的。相反,需要確認債務的性質,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還。不足以償還的,可以協商確定剩余部分的債務份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務人應當自行償還。
2、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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