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離婚的離婚證書可以撤銷嗎
1、一方欺詐、騙取婚姻登記或者一方被脅迫辦理離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后愿意復合的,不能撤銷離婚證明,只能辦理復婚手續。雙方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被脅迫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被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經審查,婚姻登記機關認為脅迫結婚是真實的,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的,應當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無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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