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離婚證書?
一、準備離婚協議。
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
二、受理申請。
男女雙方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三、冷靜期。
任何一方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不愿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四、審核發證。
如果30天滿,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從第31天到第60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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