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工資是如何分割的?
1、離婚時如何分配工資取決于工資的獲得時間。婚后取得的工資屬于共同財產,由夫妻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婚前取得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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