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1、原則上,離婚后的彩禮不是共同財產。
2、因為一般來說,結婚時支付的彩禮被視為對女性的禮物,應該歸女性個人所有,而不是共同財產。但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彩禮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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