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彩禮能回來嗎?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退還彩禮:
(一)男女雙方還沒有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可以回來;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必須退還;
(3)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另一方應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當地最低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不能回來,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已登記結婚同居的。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后的彩禮不需要歸還。
(2)男女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時間較長的,通常要求兩年以上或同居期間有子女的,離婚后不需要退還彩禮。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的,接受的彩禮確實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不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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