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處理共同房屋?
1、離婚時,婚后共同房屋由夫妻協商分割。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法院可以判定該房屋屬于登記方,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但需要給予對方適當的賠償。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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