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處理債務?
1、離婚后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承擔。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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