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
1、未婚同居財產應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另一方的財產可以與贈與關系進行比較;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產,如同居時間不長,或因索取財產造成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出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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