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訴訟離婚財產?
1、訴訟離婚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共同償還貸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屬于登記方,房地產登記方應當賠償另一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1)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支付個人財產和銀行貸款,婚后共同財產貸款,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離婚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該房地產屬于登記方,未歸還的貸款為房地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房地產登記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對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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