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地產是共同共有的,但實際上是如何分割一方出資的?
同居房地產是共同共有的,實際上是一方出資購買的。一般來說,其所有權性質應根據產權證書上記載的內容確定。
同時,還應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特殊協議、當事人的實際投資、公平原則等例外情況,綜合判斷房地產的所有權。
(一)戀愛時由一方出資購買,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地產仍應屬于兩人共有,原則上各占50%%進行分配。
(2)雙方對股份有特殊協議或達成協議的,如書面協議或產權登記時明確受贈人的股份,應遵循意義自治的原則,并按照雙方的協議執行。
(3)當權利關系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的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時,貢獻是考慮房地產分配的重要因素;
共有財產的貢獻主要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投資,即實際出資按份分配,房地產產權的真正所有權依法確認。
(4)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考慮到未投資者對共同財產的貢獻以及照顧一方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未投資者的份額一般在10%至30%之間合理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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