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1、帶身份證、結婚證、訴狀等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2、人民法院依法調解雙方;三、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4、調解無效,法院審理案件;5、法院判決允許離婚或不允許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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