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個人投資收入是誰?
離婚個人投資收益歸屬如下: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者企業的,基于投資的收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司或者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股息,由夫妻共同所有。
2、雙方將出租個人所有的房屋,因為像房屋這樣的主要生活材料通常被認定為共同所有。但是,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房屋租賃的經營管理實際上只由一方進行,則婚姻期間的租金收入應歸業主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收入的利息或者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入是債券或者儲蓄本金產生的必然成果,本金或者原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地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在婚姻期間,由于市場變化,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變化,本質上仍是個人財產,售后增值是基于原交換價值的上升,仍應按原所有權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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