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戶口遷移的手續是什么?
離婚后,一方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具體如下:
1、本人或戶主申請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登記機關許可遷入的證明;
3、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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