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可以去民政局離婚嗎?
1、懷孕期間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
2、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在懷孕期間到民政局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協商,然后雙方到一方永久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經過30天冷靜期后,申請離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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