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
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是:購買已滿5年;已經取得房產證。經濟適用房是指住宅價格相對于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出售時其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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