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如何解釋
合同法已經失效,原來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是現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是指轉讓價格達不到實施交易行為時,交易行為地的指導價以及市場交易價的百分之七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