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多對方不離婚怎么辦
分居一年多對方不離婚,可考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若協議離婚,因對方不同意而無法實現;此時可選擇訴訟離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達成一致意見,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不同意離婚,協議離婚這條路就行不通了。
那么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是否準予離婚。要進行訴訟離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起訴狀應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即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等具體訴求)、事實與理由(比如闡述雙方分居的情況等)。
關于證據方面,雖然分居一年多,但根據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所以目前分居一年多的情況,還未達到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標準。不過可以收集其他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例如雙方感情不和的聊天記錄、爭吵的視頻音頻、對方存在過錯(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等。
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后,一般會先進行調解。調解可能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和好,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系;二是調解離婚,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若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庭審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經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若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若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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