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怎么都不肯離婚怎么辦
若妻子怎么都不肯離婚,另一方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來判定是否準予離婚。
在婚姻關系中,當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時,協議離婚這條路就行不通了,此時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要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清單等,起訴狀中要明確訴訟請求(如請求判決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等)以及事實和理由(比如闡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況)。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先進行調解。這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法院會嘗試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或者達成離婚協議。如果調解無效,就會進入審理階段。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判決準予離婚;若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若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在六個月后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當妻子不肯離婚時,通過訴訟離婚雖然程序相對復雜,耗時較長,但也是解決離婚問題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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