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是
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社會保險法》的第三十九條則對即使發生了工傷、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但因工傷產生的費用仍由單位承擔的情形進行了明確:(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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