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需要去軍事法庭嗎
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說,在軍人離婚案件中,首先需滿足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這一主體條件,才能進一步確定本案是否由軍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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