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生效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并非全都是合法有效的,有的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關于倉儲合同生效條件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倉儲合同生效條件
(一)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二)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余四項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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