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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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法律并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全日制用工的特點在于:在這個用工制度下,雙方都不約定試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而最體現這種用工方式靈活之處的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資雙方還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確立勞動關系而不必要采用書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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