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年休規定嗎
標題:勞動法關于年休規定
勞動法是我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其中年休規定是勞動者享受休息的重要保障。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單位,享有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定。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為五天;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十天;工作滿二十年的,年休假為十五天。年休假可以累計,但是累計年休假天數不得超過二年的年休假天數。
在享受年休假期間,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如果勞動者在年休期間生病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休假的,單位應當安排其在休假期滿后盡快休假,并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單位的安排,將年休假分割成多段休假。每段休假的最短天數不得少于三天。如果單位需要安排勞動者休假,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確定休假時間。
對于單位不給勞動者休年休假的情況,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給勞動者年休假或者年休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
勞動法的年休假規定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制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給勞動者安排年休假,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益。勞動者也應當了解自己的年休假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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