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暫收款可以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暫收款,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支付。但是,如果買方在支付暫收款后,因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不能完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暫收款可以退還。
具體來說,如果買方在支付暫收款后,因為賣方原因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返還暫收款。如果是因為買方原因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退還暫收款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在書面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可以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總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暫收款可以退還,但需要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