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涉案流水金額達400萬,幫信罪涉案流水金額達200萬
幫信罪流水1000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信罪1000多萬流水怎么判
幫信罪1000多萬流水,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信罪明知的認定是否必須要明知是信息網絡犯罪
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既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也要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并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
(1)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必須是上游犯罪活動金額。
在涉銀行卡“跑分”、洗錢案件中,行為人出借銀行賬戶往來流水20萬至300萬這個區間較為常見,這些數字也遠遠超過了20萬的入罪門檻,但是,這么多金額是否都屬于上游犯罪金額呢?不一定。因為即使銀行流水300萬元,也不一定構成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認定時,必須查清楚上游犯罪或者涉案流水是否屬于犯罪資金,只有查清楚屬于犯罪資金,才能作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依據;如果不能確認屬于犯罪資金或者認定犯罪資金的證據存疑,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根據上述列舉的內容,我們可以大膽得出結論,即使銀行流水有3000萬,但是若其中絕大部分為合法資金業務,或者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屬于刑事犯罪業務所產生的資金流水,且上游犯罪金額不超過20萬,由于尚未達到構罪門檻,律師可以作無罪辯護。
(2)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
為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淫穢物品傳播以及其他網絡犯罪活動進行網絡推廣,其中有部分合法業務,部分構成犯罪,部分屬于行政違法。而證明提供5萬元資金均屬于犯罪資金的舉證責任仍然在司法機關,若5萬元廣告投放資金中,存在大部分屬于合法資金,或者資金混同,無法甄別哪部分屬于合法資金、哪部分屬于犯罪資金,根據疑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律師仍然可以作無罪辯護。
(3)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同理,該違法所得1萬元,需以確認上游犯罪活動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僅是一般違法行為,比如賣淫、嫖娼,就很難認定屬于犯罪所得。雖然該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未將賣淫、嫖娼行為入刑,因此,該行為仍然可以作無罪辯護。
幫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幫信罪取保后的判決,要根據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而定,存在違法事實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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