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誰來起訴,刑事案件起訴書由誰批準
一般刑事案件起訴方是檢察院,少部分自訴案件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除了自訴案件外,由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偵查的公訴案件都需要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
一般刑事案件起訴方是誰?
一般情況下起訴主體是檢察院,自訴案件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相對不起訴會有犯罪記錄嗎?
不會,沒有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就不會有犯罪記錄,檢察院相對不起訴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2、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4、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6、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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