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多久能與家屬會見(刑事拘留多久可以保釋)
大概二個月開庭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需要經過偵查、起訴和開庭宣判等三個階段,不同的階段需要的時長也是不同的,案情簡單的需要的時間較短,如果案情復雜的時間會延長。
刑事拘留多久開庭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什么時候開庭沒有固定的時間,被刑事拘留后,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等階段,法院才會開庭審理。法院立案后,一般要在二個月內作出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拘后哪種情況能出來?
刑拘后被拘留人在無罪或者羈押期限屆滿的情況下可以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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