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濕地刑法量刑標準)
按照《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的規定,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新刑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
1、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因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1、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若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若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具體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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