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會不會有案底(刑事拘留會不會留案底)
被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因為被刑事拘留只是有初步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法制措施,還沒有被人民法院定罪之前不管被采取了哪種強制措施都不會有案底。
被刑事拘留就會留案底嗎?
不會,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規定誰可以批準逮捕?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準逮捕。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癥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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