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犯與從犯的區別及量刑刑法規定)
1、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院一般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犯罪后果達到特別嚴重標準的,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若是單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則除了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同時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我國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量刑規定
1、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院一般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達到特別嚴重標準的,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是單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則除了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同時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法院對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裁量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對行為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犯罪情節較輕的話,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而引起的火災、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規定,上述過失行為必須是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怎樣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1、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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