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第三人的認定,交強險的第三者的責任范疇
交強險的第三者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者,判斷第三者的依據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否在被保險的車輛上,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沒有完全離開車輛,受害者沒有再次受到車輛的第二次碰撞不屬于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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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第三者的認定怎么認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則適用交強險,是本車人員則不能適用交強險。
判斷受害人是“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的依據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發生的這一特定時間是否在被保險車輛上。只要受害人在事故發生瞬間并未完全離開車輛,且事故發生是一個完整連貫的過程,受害人未再受到車輛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認定受害人在摔傷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
在當前處理交通事故糾紛司法實踐中,不宜盲目擴大交強險“第三者”認定范圍,而應從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交強險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綜合考慮。
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區別是什么?
1、交強險的概念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它是新出臺的一個險種,也是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保險,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交強險。交強險執行全國統一責任限額、統一基礎費率和統一保單條款。
2、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定義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在交強險出臺后,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交強險能保什么
新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這里面提到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是指如果AB兩車發生事故,A車附主要責任,就要負責B車的修車費用,而這部分費用就要從剛才提到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里面出。如果修車的費用超過2000元就要從商業保險里面出,如果A車沒有上商業保險,就要自己承擔這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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