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險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可否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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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險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可否雙賠
汽車保險與人身意外險是不同性質的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可以要求汽車保險賠付外,符合理賠情形的,也可以要求人身意外險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商業險是否賠償肇事
逃逸保險公司商業險不需要賠償,由于當事人逃逸,本來具有的商業險消失,從而只能使用交強險進行賠償。駕駛者一旦逃逸或者醉駕、汽車沒有年檢等,商業險都不具備賠償標準。所以如果當事人想要利用商業險進行賠償就不能觸犯以上各個事件。第三者商業險不同于“交強險”,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既然法律無明確規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有,應從其約定。“交強險”的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保險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而免責,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保險公司反而會從中獲益,這并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更何況第三者責任險是由保險公司對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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