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名詞解釋(婚內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在選擇結為夫妻之后,是需要對相關的財產去進行整合的,這也導致有的人會去進行一定程度的騙財。下面小編來與大家介紹夫妻約定財產的名詞解釋,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夫妻約定財產的名詞解釋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條件:
1、約定的主體即夫妻必須雙方自愿;
2、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3、約定的財產包括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
4、約定的時間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約定訂立之后可以變更廢止;
5、約定應以書面形式,最好經過公證。
二、約定財產制度的種類:
現行《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限定共同財產制這三種制度中作以選擇,這樣在實際操作起來方便而又簡單。
1、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
3、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關于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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