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
同樣作為幫助委托人處理事務的合同種類,兩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存在各自的特點,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是由委托方來承擔。關于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區別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托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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