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束力和效力的區別
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編對合同約束力和效力概念都有所區分,兩者之間關系是緊密相連,密不可分的,對于合同變更與解除都是法律調整的結果。關于合同約束力和效力的區別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合同約束力和效力的區別
合同效力與法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以及合同責任等等,歸根到底,都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合同效力是法律效力的表現和結果。但合同效力與法律效力、法律約束力是不能等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的表現形式,它產生于當事人,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作用,其效力也只能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而法律效力,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等法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合同本身的效力與法律本身的效力,屬于不同的范圍。推而言之,任何一項合法行為的效力,都是它本身的效力。把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效力的錯誤,關系到對合同法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解,它的含義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與法律效力不同,是說明從法律上有效。
法律約束力與法律效力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概括的角度不同。法律效力強調有效性,著眼于有效還是無效;法律約束力強調制約性,著眼于約束與被約束。對于合同當事人說來,采用“法律上的約束力”比較恰當。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合同約束力和效力的區別問題的詳細解答,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我們要遵守法律秩序。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本網站找專業律師咨詢。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