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唯一住房”應遵循哪些原則?
當我們欠債的時候,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抵押貸款之后,法院是不能將我們“趕盡殺絕”的。那么執行“唯一住房”應遵循哪些原則??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執行“唯一住房”應遵循哪些原則
為均衡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于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后并無余值或余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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