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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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根據(jù)國務院《基本農田條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fā)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準權限為:
1、基本農田以外不超過35公頃的耕地;
2、不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述土地征收后,應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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