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有哪些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當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的名下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雙方對于共同房產無法做出和平協定時,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定,法院應當準許雙方主張將房屋所有權進行競價取得,一方主張所有權由評估機構進行評價,另一方獲得補償。關于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有哪些規定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有哪些規定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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