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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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一般是農村村民,買主則可能為城市居民、外村村民、同村村民的情況。
(二)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
(三)合同大都已履行(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辦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從起訴原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
(五)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這是目前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涉及到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問題。
根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差異,可以將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分為三類:
1、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2、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糾紛;
3、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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